CT WEN STARS
慈文星光 首页 > > 慈文发布 > 网娱大趴
“XX分钟看电影”被点名批评,版权保护的尺度该如何把握?
日期:2021-04-30 18:23:31 浏览次数:
70余家影视传媒单位、500多位艺人集体声讨短视频侵权持续发酵。
 
  25日,中宣部表示,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28日,国家电影局也点名批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问题。
 
  联名声讨与官方发声之后,需要思考的是:短视频侵权应当如何界定和处理?短视频平台应当如何完善规则,拥抱监管?
 
  短视频侵权存在哪些典型?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目前,部分短视频侵权存在的一种典型情况是,制作者通过对各种影视素材的声音、画面、字幕等进行剪辑、二次创作形成新视频,视频中多含有原作品内容的恶搞、歪曲成分。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样的二次创作行为必须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将构成著作权侵权,具体来说,最直接的是会侵害到著作权人对原作品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常莎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则介绍,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那么,此次联署倡议书中提到的“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是否侵权?
 
  常莎认为,仅仅进行切条、搬运、拼接的短视频,很难说具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提到的“相当的独创性”,同时也因其对于原作的完整性的破坏、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的侵害,应认为属于侵权。
 
  28日,国家电影局更是点名批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问题。在常莎看来,此次中宣部、国家电影局的发声是在表达对影视作品被侵权问题的重视,是站在影视行业的立场上进行的呼吁。
 
  也有多位专家认为,在得到权利方授权后,剪辑、改编类短视频仍应可以发布、传播,创作者依然可以创作和提供短视频内容。
 
  
\
  来源:国家电影局官网截图
 
  水活则鱼活,把握好版权保护的度
 
  短视频的内容除了对于影视作品片段的展示,可能还含有制作者对影视作品的评价、新概念下的再创作。
 
  目前网友对于多个平台的联合声明以及官方发声最不理解的点在于,很多时候这些二创作品反而能起到给原作引流的作用,制作者进行制作本身也倾注了自己的脑力、体力成本。
 
  常莎认为,我们现在期待的是,这样的呼吁之后,能够进行更为具体的对于短视频侵权的认定标准的制定。“短视频恶意侵权的肯定有,但一概而论,确实是不太提倡的。”
 
  “版权保护不能绝对化,版权保护和版权开放就像鱼和水的关系,水活,鱼才能活。”浙江大学社会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方兴东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而这个相对的平衡点就是不能过度挤压合理使用的空间,尤其是短视频时代的到来,普通民众正常的分享和混搭等创造不应该受到冲击。
 
  对于影视版权的保护,方兴东认为,应该分两个方面来看,照搬、照抄长视频,或是以很高比例使用影视素材,例如“几分钟看电影”,并以此牟利,被判定为侵权基本不存在争议。但是对于UCG(用户生成内容),一般的大众用户分享、评价、研究、欣赏少量使用了影视版权,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此外,方兴东建议,对于短视频的“二次创作”,可以从经济学、法律学、传播学等角度进行专业、科学的分析和计算,来判定具体的使用量。既不能妨碍普通大众的正常分享,也不能实质性侵犯版权人的利益。
 
  明星“抱团”发声 警惕过度保护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视频网站发起对短视频平台的炮轰,源自视频平台希望通过版权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方兴东也认为,这次明星“抱团”事件值得深度观察。如果是互联网巨头以版权名义作为竞争手段,推动过度保护,就可能滥用知识产权,反而有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方兴东认为,从某种程度来讲,短视频和长视频存在相互促进的“共生关系”。短视频时代,作为新的主流传播模式,合理地分享,实际上反而有利于影视版权利益。总之,不应该一刀切地绝对化,过度保护既侵害社会的合理使用权益,也不利于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方兴东对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透露,目前已经有22名专家学者形成了一份《短视频治理倡议书》,其中提到“坚持公正合理保护,保护激励创新。坚持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兼顾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治理要划定划清权利边界,准确把握合理使用的适用范围,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坚持公平竞争,反对权利滥用。强化平台反垄断、反知识产权滥用和反不正当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经营者、创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
 
  短视频平台应该如何拥抱监管?
 
  由于传统长视频版权的授权是“自上而下”的机制,而短视频平台用户创作是“自下而上”的过程,也就是说,短视频平台事先购买所有影视作品的版权,供平台用户使用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方兴东认为,短视频平台要进一步完善“通知-删除”机制。
 
  常莎也指出,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第42至第45条,《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至第16条,短视频平台对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通知其——删除的法律义务。在现有法律下,短视频平台对用户上传视频的版权合法性不承担审查义务,仅对用户上传视频的内容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
 
  此外,她建议,要建立更完善的短视频的监管体系,短视频平台可以通过健全技术措施,使得后台能够对没有获得授权的长视频使用行为进行自行判断,完善自动屏蔽机制和申诉机制。
 
  而对于影视剧二次创作者而言,应如何规避侵权风险?
 
  常莎认为,从目前各平台下架二创作品的程度来看,二次创作者的创作范围收紧的程度甚至有超过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但是基于平台对于自身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的考量,平台在收到产权方通知时就进行下架处理的做法并没有什么问题。
 
  因此,二次创作者规避侵权风险还是要从使得自己的作品能够具有独创性入手,要显示出该作品是自己的智力成果,影评类的短视频作者应该注意引用影视片段的篇幅问题。

文章来源:国是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