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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等地影视扶持政策汇总
日期:2019-09-26 15:26:32 浏览次数:
传媒内参导读:2019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厦门、浙江宁波等地先后出台相关影视扶持政策,本期传媒内参(晨版)汇总如下,以供参考。
 
来源:传媒内参(晨版)综合
综合整理/陈考拉
 
在文化行业大力发展的当下,影视产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先后出台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支持中西部县城数字影院建设发展的通知》、《关于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影院的通知》等一批影视政策推动影视行业发展,与此同时,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加大影视产业的发展。
 
2019年以来,北京、上海、深圳、厦门、浙江宁波先后出台相关影视扶持政策,传媒内参(晨版)汇总如下,以供参考:
 
北京市出台《关于推动北京影视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年2月14日,北京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影视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围绕影视业发展痛点、难点问题,精准发力、多措并举,推动影视业和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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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北京影视业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北京是全国影视创意策划、制作生产、宣推发行、传播交流和装备制造的中心。繁荣发展影视业及相关产业,对于加快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动北京影视业向高精尖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影视业繁荣发展,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一核一城三带两区”总体框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全国文化中心凝聚荟萃、辐射带动、创新引领、传播交流和服务保障功能,加强资源整合,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影视业与科技、金融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做好装备制造、内容生产、推广、发行、传播等影视产业链相关环节精准衔接,构建高精尖产业结构,进一步推动北京影视业繁荣发展,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把人民作为影视创作和表现的主体,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影视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坚持深化改革。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建设,加强政策集成,不断释放影视业发展新动能。
 
坚持提升效能。依托北京影视、科技等资源优势,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做好纵横向资源精准衔接,提升影视业发展公共服务效能。
 
坚持转型发展。紧盯北京影视业高精尖转型发展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着力发挥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带动作用,开展集智攻关,突破关键技术,努力提升北京影视业整体实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北京影视业全国领先地位更加巩固,涌现出更多骨干龙头企业和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影视精品,产业布局更趋合理,市场竞争力、创新驱动力、文化辐射力显著增强,成为支撑北京高质量发展、壮大高精尖产业的重要引擎,推动北京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首都特色的影视之都。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影视业文化科技深度融合
 
促进影视业与科技产业融合发展,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增强现实、4K/8K超高清、下一代广播电视网(NGB)等关键技术,建设一批影视科技融合发展重点实验室,培育和发展新兴影视业态,努力构建影视业高精尖产业结构。加强政策宣传、强化配套服务,建立帮扶机制,鼓励条件成熟的影视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推动建立影视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帮助企业熟悉认定标准和条件,逐步将其培养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出库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文化科技融合企业利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开展影视领域科研活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二)推动文化领域“投贷奖”投融资全过程联动衔接
 
进一步加强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联动,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参与北京影视业发展的撬动作用,促进“投贷奖”向影视业源头延伸。围绕影视内容创作、拍摄制作、后期效果、宣传发行、资本运营、版权交易、装备制造等重点环节和中高端价值链,着力优化对骨干影视企业和成长型影视企业全流程的支持与配套服务。
 
(三)优化做大做强IP(知识产权)产业链的软环境
 
发挥宣传文化引导基金、影视出版创作基金等扶持引领作用,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加强现实题材创作,对本市影视企业推出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给予奖励和扶持。完善IP发展生态,推动金融机构面向中小微影视企业和IP产业链推出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通过促进IP与影视、出版、动漫、游戏、在线教育、体育赛事等领域融合发展,深度挖掘IP价值,提高影视精品的转化率和影响力。加大线上、线下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和侵权惩戒力度。
 
(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影视园区品牌
 
加大统筹管理力度,重点引导优质影视资源和高精尖影视项目向园区集聚,推动影视园区专业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重点支持中国(怀柔)影视产业示范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等发展。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率,针对园区影视企业的项目备案、审查、审批建立绿色通道。支持园区企业承担市级重点影视项目拍摄制作,鼓励新建3000平方米以上的高端专业摄影棚及相关设备的更新改造。规范企业入园标准,逐步完善人才引进、房租减免(补贴)、工作居住证办理、上市奖励等政策配套。鼓励重点影视园区设立人才培育孵化、影视取景拍摄、作品授权交易、影视品牌授权和宣传推广等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大园区公共服务力度。
 
(五)促进影视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推动影视业与众筹平台、线上售票平台、电影衍生品开发与销售平台合作,打造覆盖影视产业链的“互联网+精品”合作模式。依托影视作品、专业人才等优势资源,加强影视业与数字娱乐、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深度合作,构建传统媒体、互联网、金融等融合发展的全新互动体系。鼓励电视台、院线与互联网企业进行战略合作,利用各自资源和渠道优势,根据播放平台需要,共同开发制作电商定制影视产品,促进影视业与其他业态的深度融合发展。
 
(六)加大金融支持影视业发展力度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投融资孵化平台,加大对重点影视企业、重大影视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培育本市影视企业。推动金融机构开设影视企业融资绿色通道,研究设立面向影视园区和企业的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影视企业上市奖励扶持力度,探索建立影视企业上市孵化平台,引导本市影视企业有针对性地在各类资本市场融资,形成影视企业上市的北京板块。
 
(七)激活北京影视消费市场潜力
 
积极培育和提升北京影视消费市场,不断扩大市场规模,紧抓城市副中心建设、非首都功能疏解等契机,探索校园院线、文化场馆院线、艺术院线及远郊(农村)院线建设,推进环球影城建设。加大公共服务场所资源统筹利用力度,对公共服务场所、商业设施和腾退老旧厂房改造建设的影院,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和补贴。继续支持多厅影院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北京市多厅影院建设补贴管理办法》给予补贴。
 
(八)推动京津冀影视业协同发展
 
根据京津冀区域功能定位与各自影视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加强统筹、优化布局,形成影视业协同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北京影视业溢出效应,推动与承德、廊坊等地战略合作,建设环北京影视外景基地,引领带动周边地区影视业发展,形成定位准确、梯次发展、各具特色、优势互补、协同配套的京津冀影视业发展生态体系。
 
(九)提升北京影视业国际传播力
 
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提升影视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加大影视译制基地建设力度,开展影视企业“走出去”奖励扶持工作,鼓励影视企业参与国际传播,拓展国际市场,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持续打造北京优秀影视剧海外展播季等品牌活动,扩大北京影视剧海外影响力。办好北京国际电影节等大型活动,打造国际一流影视盛典。
 
(十)建立健全重点影视企业动态管理体系
 
推动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与影视业主管部门数据对接共享。建立重点影视企业数据库,实现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协调解决影视企业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扶持效果综合评估机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支持政策。
 
三、保障措施
 
(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在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规划设计,努力营造良好的影视发展环境。
 
(十二)加强政策统筹协调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影视业扶持政策,精准扶持、综合施策,推动扶持政策向骨干影视企业和成长型、创新性影视企业倾斜。影视业发展基础较好的相关区,要统筹资源、形成合力,加大影视业支持力度。通过政策集成优化影视业营商环境,定期开展影视业营商环境评估。加大协调力度,推动在本市事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制订针对影视业的优惠政策。
 
(十三)完善影视业统计工作
 
完善北京影视业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更新纳入统计的影视企业目录,同时根据影视业发展新情况新趋势,加强对网络视频、直播平台、短视频网站等新兴影视业态的统计监测分析,不断增强北京影视业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权威性。
 
(十四)加强影视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影视人才队伍培养,支持首都高校与国际一流教育机构在影视方向开展深度合作。鼓励国际知名影视人才在京设立工作室、工作站。充分发挥北京影视人才资源密集优势,重点建设若干影视内容创作基地,积极开展“三会三课”(规划会、交易会、交流会、政策课、业务课、实践课),加强青年影视人才培养。
 
(十五)完善影视作品评价体系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设智库等方式,开展影视作品综合评价试点,完善影视作品评价方案,综合解决过分强调收视率、上座率、点击率等问题。推动影视企业建立符合北京影视业发展特点的质量评估体系和控制机制。系统梳理传播效果评价数据的调查发布及使用情况,推动形成抽样调查数据和大数据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影视作品评价体系。
 
上海市政府发布《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2019年6月19日,在第22届上海国际电影节由上海松江区举办的“上海科技影都”发布会上,发布了《上海科技影都总体概念规划》和《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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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面向影视产业重点环节,推出16条扶持措施,包括鼓励影视企业落户、支持影视重点项目建设、支持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影视企业改造升级、鼓励影视前沿科技创新、鼓励电影项目立项、奖励重点剧本创作、鼓励取景地拍摄、支持影视后期制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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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松江区关于促进上海科技影都
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上海影视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松江区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等文件精神,围绕“1+3+X”发展格局,进一步落实上海科技影都发展规划,建设松江大型高科技影视基地,全面提升影视产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区影视产业发展环境,制定本政策。
 
一、专项资金
 
设立松江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全区影视产业发展,按照松江区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扶持对象
 
在本区依法设立的从事影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及代理,影视软件、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影视及动漫相关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影视相关服务等产业的企业。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扶持措施
 
1、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对注册并实体入驻的影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购置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购房补贴。
 
本区企业吸引上下游及相关影视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可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本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吸引重点影视企业落户,达到有关扶持标准的,可按落户企业实际获得资助的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支持影视重点项目建设。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对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但经评审认定有助于补强本区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可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鼓励影视企业扩大再生产,可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3、支持影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可按项目总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200万元的补贴。
 
4、鼓励影视企业改造升级。鼓励影视企业利用存量的老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老旧商业、众创空间等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可按实际改造费用的15%,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鼓励影视企业扩大再生产,可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5、鼓励影视前沿科技创新。对引进、应用高精尖影视前沿技术、设备,可按购置价的1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对高科技研发、生产企业,根据其签订的技术、设备销售协议,可按市场价格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6、鼓励电影项目立项。对以主要出品方申报,通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审查的电影作品,可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对处女作电影和艺术类电影,可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
 
7、奖励重点剧本创作。围绕反映主旋律、正能量、重大题材、特色题材等相关内容进行剧本创作,并获得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剧本创作资助”类支持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创作反映松江题材、宣传提升松江城市形象、发展松江电影产业有积极推动作用的影视作品,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50万元的奖励。
 
8、鼓励取景地拍摄。在国内公映或在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含纪录片)作品,在本区列为市影视拍摄取景地的场所取景不少于5处(须在片尾字幕中列明取景地单位名称)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对本区列为市影视拍摄取景地的场所,年接待剧组数量累计30个以上,且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可给予20-50万元的奖励。
 
9、支持影视后期制作。影视作品在本区开展后期制作,后期制作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按影视作品在本区发生的后期制作费用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10、奖励热播影视作品。电影类:在国内公映累计票房1亿元以上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票房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动画电影、纪录片电影和电影新人新作,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优秀网络自制剧等在央视、省级卫视、主要视频网站等平台播出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由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奖励。
 
11、奖励获奖影视作品。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不含个人奖项)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有2部及以上作品满足上述条件的,可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奖励。对获个人奖项的,可给予其工作室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由第一出品方在上海备案、立项的,可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增加30万元的奖励。
 
对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参与制作的影视作品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根据参与程度,可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2、支持获得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影视作品。对获得上海市影视产业、动漫产业、网络视听产业等专项资金支持的影视作品,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13、支持影院建设。影院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影院类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资助。影院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影视节展活动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14、支持影视会展、宣传、赛事活动。主办或承办国际级、国家级、上海市级影视相关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15、支持影视企业贷款。影视企业使用金融机构信贷产品,用于作品拍摄、制作、发行,且作品已在国内公映或在央视、省级卫视、省级专业频道播出的,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贴息。
 
16、鼓励优秀影视人才集聚发展。优化影视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建设影视产业人才高地,对符合条件的影视人才享受《关于加快G60科创走廊松江科技影都影视产业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
 
四、附则
 
1、对既适用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政策的规定,又适用本政策规定的,一律先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2、同一影视项目(作品)同时适用本政策的多条规定的,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3、对全国著名影视企业或个人、影视院校、重点影视项目或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扶持的影视企业和作品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进行扶持。
 
4、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本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5、本政策自2019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5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2日日印发
 
深圳市宝安区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19年9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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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如下:
 
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推进大湾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要求,加快建设湾区核心、智创高地、共享家园,打造“城市美学、印象宝安”,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提升影视营商环境,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十项措施:
 
一、引进优质影视企业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分两次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落户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落户后五年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亿元,再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国际A类电影节奖、奥斯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下同)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获得国内外知名影视后期制作奖项提名的影视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原创项目获得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的影视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推进影视产业集聚
 
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入驻我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外的影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三、奖励影视作品播出
 
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段(20:00-22:00,下同)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一套非黄金时段和央视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5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八套非黄金时段和上星卫视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每集2.5万元、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票房分级奖励
 
电影在国内院线票房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奖励;票房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奖励。
 
五、引导打造影视精品
 
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的电影,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香港电影金像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影,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的电视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主要奖项提名的电视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本土题材创作
 
电影体现宝安题材或主线讲述宝安人物故事的,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电影体现宝安题材或主线讲述宝安人物故事的,在国内院线公映的,在电影票房分级奖励标准上追加50%的奖励。
 
电影正面展现宝安城市形象镜头5次以上、每次展现时间超过5秒,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包含宝安拍摄取景点名称,在国内院线公映的,给予每个城市形象镜头5万元、每部电影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在央视六套播出的,给予每个城市形象镜头3万元、每部电影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体现宝安题材或主线讲述宝安人物故事,列入国家、省重点电视剧选题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电视剧体现宝安题材或主线讲述宝安人物故事,在央视一套、八套或上星卫视播出的,在电视剧播出奖励标准上追加50%的奖励。
 
七、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影视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国际性影视节(展)、设评奖的全国性影视节(展)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70%的奖励。
 
八、提升原创研发水平
 
影视设备自主研发项目进行产业化的,给予项目研发投入总额50%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九、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与国内外影视类院校合作,在区内开展影视专业人才培训,时长不少于150个学时、学员不少于20人的,每期给予10万元的资助。
 
十、影视配套奖励资助
 
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获得国家、省、市影视类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附  则
 
本措施的扶持政策为事后扶持,扶持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产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本措施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奖励类和房租补贴条款除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出台《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9年8月21日,厦门市政府出台了《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这是继去年3月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补充规定》出台后,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又一重磅举措,也是厦门市首个影视产业专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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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新政策有哪些实打实的扶持措施呢?通过下图快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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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自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宁波市象山县出台《象山影视城落户福利政策》
2019年3月,宁波市象山县出台《象山影视城落户福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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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户产业区内,对我象山县相关产业发展有拉动作用,或者有明显广告效应的重点影视文化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实行土地价格优惠,以土地基准价供地。
 
2.对新引进的影视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500万(含)至1000万元的,实际投资在500万(含)以上的,给予落户补助15万元;注册资本(实缴)在1000万元(含)以上,实际投资1000万(含)以上的,给予落户补助30万元。
 
3.落户的影视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五年房租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租用办公营业用房(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前三年享受房租费全额补助;第四、第五年房租费补助根据当年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确定,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达10万元、15万元的分别补助房租费为50%和100%;每平方米办公场地年销售收入低于10万元的,补助房租费30%。最高补助限额每年不超过20万元。
 
4.对落户的影视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月份起,前60个月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60个月按80%给予奖励。若企业上规,则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月份起,前60个月给予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全额奖励,后60个月按9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十年奖励。
 
5.对总部设在产业区内的影视文化企业用于影视文化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象山县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年地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的影视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突破3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突破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个体工商户减半奖励。
 
7.对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产业区出品原创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申报权隶属象山县)。
 
8.产业区出品且在象山县内取景拍摄的原创电视剧在中央台一套和八套主要频道黄金时间首播的(每部20集以上、每集40分钟以上),分别给予每集8万元和6万元奖励,在非黄金时段播出的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在央视其他频道首播或省级重点卫视(北京卫视、东方卫视、江苏卫视、浙江卫视、湖南卫视、广东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每集3万元奖励,每项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获得飞天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奖励100万元。获得金鹰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奖励50万元(申报权隶属象山县)。
 
9.产业区出品且在象山县内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单部90分钟以上)在国内影院首映,按每部20万元给予奖励。如票房分账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按分账票房1%奖励,单部影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的,每部在市奖基础上再配套奖励100万元(申报权隶属象山县)。
 
10.产业区出品且在象山县内取景拍摄的原创电影在影视电影频道黄金时间播出,按每部10—30万元奖励。
 
11.产业区内企业创作且在象山县内取景拍摄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在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腾讯、优酷、土豆、乐视、搜狐等平台)上线,企业与视频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2.落户产业区内首次上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3.落户产业区的影视企业制作影视、广告等产品,可免费在象山县旅游景点取景拍摄。
 
14.符合象山影视城总体规划,实景搭建具有发展和利用价值的可以给予20%—50%的置景补助。
 
15.每年安排一定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象山县财政统筹解决,用于本文件各项条款涉及的补助、奖励。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6.完善影视文化企业政策辅导,建立与落户企业联络机制,成立“象山影视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小组”。
 
17.本意见适用于在产业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影视文化传媒类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8.本意见中对同一产品、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同类奖项,同一影视作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与县内其他企业扶持政策重叠,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1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予补助:一是与申报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是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申报单位取消当年享受上述补助奖励等政策的资格。
 
20.本意见自201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原象政办发〔2017〕14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