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和“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
关于“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的通知提到,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项目支撑作用,为发展规划做好储备,总局拟建立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培育扶持符合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方向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重点项目。项目申报范围以企事业单位为实施主体,涵盖以下五类:高新技术创新开发与应用推广类、精品内容制作能力与衍生开发项目类、智慧广电生态体系建设与网络融合类、海外传播“走出去”拓展推广类、其他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和促进作用的项目。
通知要求,申报入库项目应具备正确的政治导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局相关政策、管理要求,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申报入库项目在满足前述范围要求之外,还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有比较明确的盈利模式和详细的盈利分析报告;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和渠道已落实,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同时,为推进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和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充分发挥示范先导作用,总局在“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通知中提到,经总局批准,对各地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且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机关对产业基地(园区)命名的一般形式,可命名为“中国(地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中央级单位及企业申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且符合条件的,可命名为“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具体名称根据各基地(园区)的优势和特色确定。
通知指出,拟申报的基地(园区)应具有技术研发创新、入驻的科研、融媒体等企业数量较多、吸纳就业能力明显、行业龙头或骨干企业已入驻基地(园区)、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平台较为完备、相关技术、人才、资本、政策等资源丰富等优势。
通知强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地方申报的基地(园区)进行审核后报送总局。中央有关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申报基地(园区)进行审核后报送总局。
各地基地(园区)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告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送总局规划财务司。中央级单位及企业的基地(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经其主管单位报送。
对总局此前已经命名的基地(园区),属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方面的,要进行全面梳理,按本通知精神纳入统筹管理,推动转型升级,并按上述时间要求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告。
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编辑:饶文渊 薛腾飞